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福(***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宁市伟兴造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佳(兴宁市伟兴造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坚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益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宁市伟兴造林有限公司、杨伟坚、黄文苑、田益平、吴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14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73元,减半收取为170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庆浪
审判员 周展明
审判员 张孟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