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寒露(10B)栋8层、疏港通道耗业物流园A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枞,***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甲应观百货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梗埕村洋垱西路326号-4154。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甲应观百货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7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甲应观百货商行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7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