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73民初1662号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寒露(10B)栋8层、疏港通道蚝业物流园A栋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并确认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