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73民初1661号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寒露(10B)栋8层、疏港通道蚝业物流园A栋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矢麒,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