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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景县某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知民初2460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某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某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盖晓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