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金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阜阳金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690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金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阜临路工商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063495。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金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