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奥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雷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1183号
原告青岛奥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泉州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立,男,***年2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青岛奥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款项。
被告雷立辩称,我是原告工人,系工伤,应当得到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工人,2013年12月19日,被告在原告承揽的工地工作时受伤,经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8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青岛奥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雷立145000元(含今后治疗费),2015年6月10日前付35000元,2015年9月10日前付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100000元。如果原告任一期不履行义务,按163000元履行。
二、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无其它争议,不再对此事进行仲裁及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