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一爽电梯有限公司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一爽电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4697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一爽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0204XP,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