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强勇模具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2784号
原告:芜湖市强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457519XY。
法定代表人:王明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舜,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璐,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旭,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神南行政村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0414731U。
法定代表人:黄骏,职务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强勇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强勇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强勇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芜湖市强勇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新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文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