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4878号之一
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街道办事处罗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蒋昌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荚卫威,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神南行政村后家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0414731U。
法定代表人:黄骏。
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8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28元,由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