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民初5946号
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神南行政村后家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041473IU(1-1)。
法定代表人:黄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0225B14950496R。
法定代表人:周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定,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童效名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霍俊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旸
书 记 员 徐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