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241号
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放,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