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241号 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放,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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