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3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神南行政村后家村小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0414731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骏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23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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