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住河北省兴隆县。
申请执行人:***,住河北省兴隆县。
申请执行人:***,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540382249。住所地:兴隆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0一八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