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冀0826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民终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冀08民终2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民终2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高月鹏代理审判员邵伟
书记员 卢 腾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