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82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兴隆县交通运输局所属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兴隆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明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