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1368号
原告:芜湖伟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芜湖县陶辛镇三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U91NY4A。
法定代表人:童相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观民,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984943。
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湾沚区。
原告芜湖伟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伟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国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