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984943(1-1)。
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邰园,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3428895E。
法定代表人:章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1386802.8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