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984943(1-1)。
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邰园,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3428895E。
法定代表人:章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3执2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 峰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