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1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984943(1-1)。
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邰园,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3428895E。
法定代表人:章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永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南陵县支行账户存款1386802.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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