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11号
原告:徐州市圣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综合楼2-182铺。
法定代表人:崔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戴XX,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圣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戴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通知原告徐州市圣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徐州市圣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守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