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