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诉被告芜湖新纪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