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6420号
原告杭州萧山环宇冲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佳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环宇冲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环宇冲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环宇冲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杭州萧山环宇冲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步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