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伯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839号
原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伯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红亮。
原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伯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