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27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丰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广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1元,由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