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大厦27-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经济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合经济开发公司上诉称:1、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南京市××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已指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而侵犯专利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的有关规定,标的额200万以下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额较小,从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节约诉讼资源的角度,也应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孔玮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虽指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该指定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而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六合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属于南京市辖区范围,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六合经济开发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正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袁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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