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308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3308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安帖村。
法定代表人: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静,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9820元,由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