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346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斌,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8万元、利息1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本金508万元,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4360元和缴纳执行费580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5月14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已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银行存款209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在该村委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下落不明。故本院在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张贴执行通知书公告。
4.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合计执行到位20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