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928***与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民终2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临城南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亮,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江,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京,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环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环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560元,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善娟
审判员  宋建霞
审判员  周文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洋
书记员  李昕格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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