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665号
原告: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
法定代表人:蒋小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
被告: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5878173C。
法定代表人:张新军,执行董事。
原告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与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