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665号
原告: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
法定代表人:蒋小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
被告: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5878173C。
法定代表人:张新军,执行董事。
原告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与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全根劳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