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327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合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都区。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薛荣
审判员 雒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