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孔玮与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327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合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都区。
法定代表人:茅天祥。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薛荣
审判员  雒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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