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6257号
原告:北京***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5幢2层15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原告北京***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