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洲环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835号 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6212989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98-127。 法定代表人:管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26150479,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459号。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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