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032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石材城13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