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洲环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42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上诉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环球公司)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6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五洲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1.五洲环球公司所诉的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确定无疑发生在丰台区。也正是因为侵权结果发生在丰台,五洲环球公司与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荟城贰公司)之间的纠纷才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且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审裁定书认定丰台区不属于侵权行为地与事实不符。2.五洲环球公司所诉的新荟城贰公司***六人的诉讼,不是该六个个人与五洲环球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而是他们在履行作为新荟城贰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侵权行为。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地点当然应当包括新荟城贰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即丰台区。因此五洲环球公司提起的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在丰台区。3.五洲环球公司所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五洲环球公司住所地(也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地)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及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具有管辖权,五洲环球公司可以选择任何一家起诉。但在五洲环球公司所诉案件中涉及到的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无论是审理还是执行均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因此,无论是从司法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使用上,还是处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考量,与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五洲环球公司住所地通州区人民法院相比,丰台区人民法院无疑是最适合处理五洲环球公司诉讼请求的法院。因此,五洲环球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选择在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本案中,五洲环球公司起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张**等六人侵犯五洲环球公司作为新荟城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其对新荟城贰公司与五洲环球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上述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定。按照五洲环球公司的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六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五洲环球公司关于新荟城贰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的主张缺乏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五洲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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