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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442号 起诉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对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二、三、四、五曾是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荟城贰公司)的董事,其中被告一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新荟城贰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同昌盛业(北京)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昌盛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六在新荟城贰公司任监事一职。新荟城贰公司是以承租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9号院1号楼、2号楼物业开办购物中心、对外出租获取收入为主要经营模式。2018年6月,原告与新荟城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新荟城贰公司进行购物中心的装修改造工程。2019年5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及最终决算,新荟城贰公司应在2020年5月之前支付原告工程款9921280.41元。但新荟城贰公司一直未付。原告为追讨欠款,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丰台区法院做出(2020)京0106民初2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新荟城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合同价款9921280.41元。原告因新荟城贰公司未履行判决向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台区法院以新荟城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经法院调查,新荟城贰公司在2020年3月3日、3月9日及4月17日,分三笔、以拍卖货款的名义转出资金1213.9万元。该1213.9万元拍卖货款转出后,新荟城贰公司账面资金仅剩一百多万。在新荟城贰公司转出大笔拍卖款时,被告一担任新荟城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被告二、三、四、五均担任新荟城贰公司的董事,被告六担任监事职务。被告将新荟城贰公司账户中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与公司完全业务无关的方面,该行为直接导致新荟城贰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困难,甚至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审慎、忠诚、勤勉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不仅给新荟城贰公司资产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严重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20年4月22日,在1200多万元的资金转出后5天,被告一将新荟城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给一个叫***的人。2020年5月,被告一将其控制的新荟城贰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昌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2020年6月1日,在1200多万元的资金转出一个月后,新荟城贰公司的股东将全部股权转给一个个人,同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该个人***,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从新荟城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转出股权等一系列操作中可以看出,前述六被告将新荟城贰公司账户中的大部分资金以购买拍卖品的方式花掉,不仅仅是在履行职务、做出决策时犯有重大过错,而是被告故意为之,逃避债务的恶意昭然若揭。此外,经查,在新荟城贰公司经营期间,同昌盛业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自2017年开始,利用关联交易,以管理费或者运营管理费的名义,每月从新荟城贰公司转出资金25万元或者30万元不等。利用关联交易,累计抽逃出资共计520余万元。本案六被告作为新荟城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勤勉的基本要求,并严重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新荟城贰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但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地。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佳 审 判 员 金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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