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洲环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869号 原告: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9号院1号楼-1至4层、2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大万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9号院2号楼2F-7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环球公司)与被告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荟城贰公司),第三人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网络公司)、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万房地产公司)、北京大万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万商业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洲环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荟城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盒马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大万房地产公司、大万商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洲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将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即撤销被告2021年5月14日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因被告拒付装修工程款一事,诉至法院。2021年5月,法院作出(2020)京0106民初2607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在原、被告诉讼期间,将其与第三人盒马网络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大万房地产公司,放弃收取租金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原告提出本次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荟城贰公司辩称,原告曾起诉过我方,已经有法院的判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的。 盒马网络公司述称,一、我方已依约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原告所诉争议与我方无关。二、我方与大万房地产公司均合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争议问题,已在法院审理中。但无论争议解决结果如何,均与原告无关,我方不会再有向任何相关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大万房地产公司、大万商业公司述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五洲环球公司诉新荟城贰公司、***、同昌盛业(北京)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同昌盛业(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06民初26079号民事判决,判决新荟城贰公司、***支付五洲环球公司合同价款9921280.41元及垫资利息。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14日,甲方新荟城贰公司、乙方盒马网络公司、丙方大万房地产公司、**大万商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8年7月5日就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路19号项目第b1层【b1-1a】、【b1-1b】、第1层【1F-14】号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应补充协议(如有)。各方协商如下:从2021年5月1日起,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原协议的甲方。乙、丙双方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丙方将获得原协议下,甲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原协议下甲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向丙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各项义务,丙方委托**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丙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发票由丙方向乙方开具。就主体切换前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向乙方承担;切换后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向乙方承担。 据《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各方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租赁物由大万房地产公司所有,租予新荟城贰公司,后新荟城贰公司转租给盒马网络公司。因新荟城贰公司拖欠大万房地产公司租金,故各方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由盒马网络公司直接向大万房地产公司给付租金,用于偿还新荟城贰公司所欠大万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另查,2020年8月,本院对大万房地产公司与新荟城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06民初17209号民事调解书,大万房地产公司诉求解除合同、租金、滞纳金和房屋占用费,后双方达成调解:2020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新荟城贰公司营业额扣除1000万元保底租金后,由大万房地产公司收取40%的费用。又查,《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签订后,大万房地产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盒马网络公司,主张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五洲环球公司行使撤销权能否成立。具体而言,五洲环球公司经生效判决确认对新荟城贰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新荟城贰公司将其对盒马网络公司的债权以《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大万房地产公司,构成对其债权的处分。在此情形下,五洲环球公司行使撤销权的前提,须是新荟城贰公司无偿处分其债权,且影响五洲环球公司债权的实现。而本案中,新荟城贰公司将其对盒马网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大万房地产公司,是因为其与大万房地产公司之间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新荟城贰公司拖欠大万房地产公司的租金。新荟城贰公司转让债权,系用于偿还其所欠大万房地产公司的租金,不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五洲环球公司对新荟城贰公司的债权,与大万房地产公司对新荟城贰公司的债权,均是一般债权,并无效力上的优先顺位,权利的优先效力亦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综上,五洲环球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五洲环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