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71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赛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金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牛铁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辽宁赛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拟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