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23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和祥门窗工程部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查得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公积金、股权、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28,946.37元,执行费6,334.20元。截止到2020年12月25日,未执行到位分文。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以终本约谈的形式,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强
审判员 曾莉华
审判员 谢智琳
法官助理刘潇
书记员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