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81民初915号
原告:刘万顺。
原告:任文峰。
被告:张二生。
被告: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万顺、任文锋诉被告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万顺、张二生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万顺、任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万顺、任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刘万顺、任文峰负担。
审 判 长 焦勇智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