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宫市德满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1财保15号
申请人:刘秀敏,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申请人:南宫市德满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王道寨乡寨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
1320201****。
法定代表人:解留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阳街南侧门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74319P。
法定代表人:赵金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德满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20万元(账号:88×××45);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100万元(账号:13×××86)。申请人刘秀敏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021913053907041S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秀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德满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20万元(账号:88×××45)。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100万元(账号:13×××86)。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秀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忠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