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3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财,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617316394。
法定代表人:张小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财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02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6140元,截至2022年9月26日止尚有1614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忠民
审判员  唐勇林
审判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