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1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仁县。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张小雄。
被执行人:张小雄,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炎陵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2年5月2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2年5月13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6月24日,我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2年6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2545元(后期利息另计),尚有232545元(后期利息另计)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