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南支行、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1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南支行,营业场所: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2号安康花园二期一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7722519269。
负责人:欧阳海浪,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系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617316394。
法定代表人:张小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小雄,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唐秀春,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雄、唐秀春、唐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南支行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南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3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骆晴蓉
审 判 员 田忠民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满英
书 记 员 张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