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68198.63元(含案件受理费34983.29元、执行费63747.34元,工程款、材料款、工资、违约金共7269468元,后段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7368198.63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