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3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6173163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湖南省炎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燕泉商业广场二期404(产权证号:7×**)、位于竹叶冲702(产权证号:7×**)、位于燕泉商业广场二期504(产权证号:712016514、712016515),均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执行措施。
七、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44180元,截止到2022年9月29日止,尚有94418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