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40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湖南玺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商业广场二期12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玺能劳务有限公司、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3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