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02.15元(含案件受理费1523.38元、执行费1878.84元、工程款130399.9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133802.1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