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02.15元(含案件受理费1523.38元、执行费1878.84元、工程款130399.9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133802.1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