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717号
申请人:***,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玺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程锦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玺能劳务有限公司、郴州程锦建筑工程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玺能劳务有限公司、郴州程锦建筑工程服务部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玺能劳务有限公司、郴州程锦建筑工程服务部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